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管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2861195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