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管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2861195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