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452号
申请人: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HKHQ1H。
法定代表人:赵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571T。
法定代表人:赵家军,经理。
申请人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五莲县诺欧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