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1财保283号
申请人:日照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仲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莲县教育局的工程款1400000元,在五莲县街头镇中心卫生院的工程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莲县于里镇初级中学的工程款(现存放在五莲县教育局)1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莲县街头镇中心卫生院的工程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