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5633号
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101、103、105、107、109、111、113、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271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4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1403R。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于2020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于2020年4月8日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逾期预交的受理费4165.0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