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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合水口社区第七工业区时间谷第**A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5983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140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419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5435.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442XX142_1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05435.6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05435.6元,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2020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在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人民币105435.6元后,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4195号仲裁裁决的全部义务,并由本院依法结案。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6916.6元。2020年8月5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105435.6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将执行费人民币1481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419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442XX142_1账户的冻结; 三、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419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