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明星科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恒明星某某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57号 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24楼2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14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和工业园28号深澜产业园6号院1栋4楼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598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深国裁字第419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8年12月25日。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9年12月10日。 四、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1.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并未包括质保金,但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中却支持了质保金的金额,超过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范围,严重违反了处分原则。2.在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关于要求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仲裁反请求,且在***对该项仲裁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依然对该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作出了对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利的认定,超出了仲裁反请求的范围。3.仲裁裁决依据的部分主要证据系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伪造。***刻意回避事实,以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单方面制作的、并由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的姓名作为签收人签字送货单作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已交付该订单项下货物的证据,支持了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的主张。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裁决的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首先,关于质保金的问题。案涉的四份《采购订单》和一份《采购合同》均约定了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待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交货后2年内支付。仲裁申请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仲裁请求支付货款98513元,***认定交付案涉货物已逾2年,质保金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裁决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6684元并未超出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仲裁请求范围。其次,关于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张在其撤回关于要求深圳科云浦照明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仲裁反请求后,***依然对该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认定,超出了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的范围。经查,在仲裁案审理过程中,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赔偿损失仲裁反请求,***亦同意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且并未进行裁决。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刘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