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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明星某某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15787号 原告: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24楼2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140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费用(报酬)2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5日起参照银行贷款年利率24%支付迟延还款违约金72000元(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最终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称可帮助原告促成与“凯里市香炉山风景区”项目的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2017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第2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本项目相关商务洽谈、招投标及项目实施事宜。第四条第5.1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预付200000元费用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在半个月内促成甲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如乙方不能促成合同的签订,上述费用乙方应在当天退还甲方,乙方逾期退款,则视为违约,每天应支付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给甲方。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独山县支行的账户62×××79汇款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事后,被告不能促成合同签订,拒不按约定退还原告预付款项。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为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10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作开拓凯里市香炉山风景区项目,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本项目相关商务洽谈、招投标及项目实施事宜;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预付200000元费用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在半个月内促成甲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如乙方不能促成合同的签订,上述费用乙方应在当天内退还给甲方,乙方逾期退款则视为违约,每天应支付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给甲方。 原告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告转账200000元。原告还提交了《收据》以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向其支付的200000元。 庭审时,原告称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在半个月内促成原告和施工方签署施工合同,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200000元,故应从半个月后即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合法与自愿的原则,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如被告在收到200000元后半个月内未能合同的签订,上述费用被告应在当天内退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项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逾期退款则视为违约,每天应支付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主张以未退还款项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明星***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项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保全费1880元,总计7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