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

某某与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撤回起诉;
二、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