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初13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P。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开发区大华水泥制管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