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45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争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美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9号12栋1层-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堂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道和平大道716号武汉市航天首府19栋3层旭晟俊采企业孵化器A7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30层A座。
法定代表人:高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争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天堂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