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争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45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争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美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9号12栋1层-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堂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道和平大道716号武汉市航天首府19栋3层旭晟俊采企业孵化器A7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30层A座。 法定代表人:高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争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天堂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