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3654号   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6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30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44072J。 法定代表人:高兵。 被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50元,由原告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张  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