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890号
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街303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太原南路366号天领国际11F办公2一侧。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30层A座。
法定代表人:高兵,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科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8476231.28元,变更诉讼标的为862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1133.62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71108.6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韩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