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6701号
原告:周熙雅,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领国际大厦11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熙雅与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熙雅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熙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熙雅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12.46元,由原告周熙雅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