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6701号 原告:周熙雅,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领国际大厦11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熙雅与被告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乾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熙雅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熙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熙雅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12.46元,由原告周熙雅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