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西路北侧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36T。
法定代表人:卢宝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5日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互有账目往来***提出暂缓执行,2021年10月25日我院再审判决的(2021)鲁112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550元及利息,该笔款项已经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垫付赔偿款121098.93元,受理费1361元共计122459.93元相抵执行案款,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对利息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要求,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