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 法定代表人:商庆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振兴西路北侧899号(浮来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3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浮来西路48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2********。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三邱店行政村2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岔河村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常乐镇中心大街1号,现被羁押于监狱,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 上诉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及本案被上诉人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就上诉人对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另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此前已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须与主债务人山东圣运化工有限公司的主合同责任合并处理,故本案保证责任之诉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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