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598号
原告:莒县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龙山镇西楼社区纪家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F8NJ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西路北侧899号(浮来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莒县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莒县佳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