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0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3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浮来山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