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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642号 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说律师。 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州二建公司)、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保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保利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保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