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033号之三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做出(2020)沪0114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作出前更名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4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张 奚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