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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四方堰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二号葛洲坝商贸大厦八楼。 主要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叶 可 审判员  方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