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527行初2号
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58143,住址宜昌市四方堰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757045200G,住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程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