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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四方堰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负责人,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8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393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秭归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监理费90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9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69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科尔福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确定第一项、第二项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蔡 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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