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民初226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古田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四方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