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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民初226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古田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四方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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