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264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奔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2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685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溯安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1号9号楼4层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A6C8X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奔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溯安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9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5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3244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费6386.6元,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738.24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补缴5650.36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90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90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