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8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狮山镇罗村桂丹路乐安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7197347。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大发埔社区里石排**巷**号坂田集团统建楼**03。组织机构代码577659678。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粤百年投资控股有,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狮山镇罗村乐安乐城**路**号之**座**层29层。组织机构代码66335227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度公司)、原审被告粤百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百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183913.12**高度公司;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2年质保金16543.72**高度公司;三、***公司以183913.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3日起至上列第一项履行日止计付利息予高度公司;四、粤百年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高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9.04元,鉴定费5600元,合计11209.04元,由高度公司负担4102.19元,***公司、粤百年公司负担7106.85元。
上诉人***公司上诉提出:诉争工程项目至今尚未结算;**,高度公司在承揽的工程中存有偷工减料,且未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工程等行为,***公司需就工程质量问题与高度公司进行协商。有鉴于此,***公司一直未向高度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在原审期间,***公司曾表示,可在扣除少安装的LED灯对应价款之基础上,确认拖欠工程余款共计166233.12元。由此可见,***公司并未恶意拖欠债务,相反,该司有积极配合高度公司解决工程余款问题。因此,***公司无须向高度公司支付利息。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度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高度公司答辩称:***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粤百年公司未作**。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的审查重点为:该司须否向高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案涉承揽合同项下,***公司对高度公司负有给付工程款183913.12元之义务,但***公司在高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仍未履行款项给付义务。***公司延迟给付前述工程款的行为致高度公司无法利用相应资金而产生损失,故原审认定***公司须向高度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83913.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恰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上诉人广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烽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