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财保2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发埔社区里石排一巷20号坂田集团统建楼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开发区实验中学东邻)。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235.97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235.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656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高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