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锐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8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环城路18号禾塘智园8栋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0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裁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3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不[2020]3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在仲裁阶段开庭时间定在2020年6月6日星期六14时,***在开庭前并未收悉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开庭通知。2020年6月6日,***代理人正在律师事务所加班,收到仲裁阶段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后即刻前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欲参加庭审活动,代理人于当日14时37分时许到达庭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所采取的方式应当确保受送达人能够收悉。答辩人虽提交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记录,但不能够证明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了该信息。***认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应当视为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既符合当前《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也是实现定纷止争的必然要求。否则,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法院仍予以驳回,将导致劳动者失去救济途径,失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在劳动仲裁时是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并非一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在诉讼依据上,案件的受理并非基于“按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处理”的《仲裁决定书》,而是以重新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依据;在诉讼请求上,***的请求也并非撤销该决定书,而系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仲裁处理结果上,该决定书未涉及对当事人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劳动仲裁委在前案中应当审查的范畴。由于原告并未请求撤销该裁决书,而是重新申请仲裁,法院再重新审查,超出了原告的程序权利,可能与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产生冲突。从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出发,既然在一般民事诉讼情形下,根据《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一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诉权亦并未消灭,可依法以同一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前案中当事人基于何种理由被按撤诉处理,并无审查之必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0年6月8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申请仲裁,依法不予受理。审查***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