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锐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700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环城路18号禾塘智园8栋2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7月7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49680元(8280元/月×6个月);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45540元[8280元/月(每月按20天计算,每天414元)×5.5个月)。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安排原告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4号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工作岗位是建筑工人,工资8280元/月。2020年1月6日早上八点三十分时许,原告正常上班,从四楼楼梯到外墙脚手架处拆除木板,由于在钢管上站立不稳,跌落至二楼,遂昏迷。后原告被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荔湾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损伤为左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并于2020年1月9日实施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手术。原告经住院治疗,于2020年1月20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医生建议加强伤肢功能锻炼,定期专科门诊复查。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的诉求曾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865号仲裁决定书,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为由,视***撤回仲裁申请。2020年6月23日,***就同一诉求再次申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20〕3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承认因超过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时间15分钟没有参加仲裁开庭,该情形不属于正当理由,***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