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294号
原告:日照市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七里河子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126265.
法定代表人:战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学,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8068323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市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焦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