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财保322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星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梁陶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