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5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80683238J。
法定代表人:田敏,总经理。
被告:秦四楼,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秦四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丕猛
人民陪审员  韩文杰
人民陪审员  仲崇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