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96号之一
原告: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04Y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53-8644J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8068323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财产保全费925元,共计1956元,由潍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