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39号
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国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379、383号三层3007A室。
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国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99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54,00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2022年12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国脉文旅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2,99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3,234.9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