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异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传眉心秀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传眉心秀演出有限公司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根
审判员 居淑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