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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7,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383号三层3007A室。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3C,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9M,住所地:上海市×××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33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存在书面或事实合同关系,本案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入住登记表等主要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故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一的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故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属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此,原审法院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