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一审第三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XX号XXX**XXX室。
一审第三人:王奕,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97弄14号603室。
一审第三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XX号L220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XXX号院诚盈中心3号楼16层1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商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王奕、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号百商旅公司申请再审称,***应当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担保书》为**公司因《采购协议》引起债务的其中25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其中150万于本担保书签署的次日归还贵司,剩余100万元于6月归还”。结合**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划转给号百商旅公司150万元事实,可推知《担保书》虽未载明落款时间,但其签署日期应为2015年3月25日,而剩余100万元应在2015年6月底之前付清。但此后***仅在2015年6月23日支付61,087.68元,故其仍需就938,912.32元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应当以涉案两套房屋对号百商旅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虽然***、***未与号百商旅公司直接就**公司的涉案债务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与号百商旅公司员工***订有《借款抵押合同》,而《采购协议》4.2.7条、《补充说明》、《借款抵押合同》的金额与采购合同金额的一致性均证明了***、***的房产抵押行为与《采购协议》相对应,且***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号百商旅公司的员工,由此可知,***、***、***订立《借款抵押合同》,虽以个人之间的借款抵押为形式,但实则为***、***为**公司在《采购协议》项下债务所作的抵押担保。原判认定***、***无需以涉案两套房产对号百商旅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担保书》约定,“部分债务(250万元)**公司同意有限偿还,其中150万元于本担保书签署的次日归还贵司,剩余100万元于6月归还贵司,就该250万元的债务本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该条款的文义可推知,***并非对**公司全部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系对**公司在2015年6月之前偿还给号百商旅公司的250万元的承诺提供保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15年6月之前已经向号百商旅公司偿还的款项已超过250万元,故***无需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号百商旅公司主张对***、***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权的取得须以完成抵押登记为前提,《借款抵押合同》系由***与***、***签订并办理抵押登记,号百商旅公司并非该房屋登记的抵押权人。原判认为号百商旅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支持其突破房屋权利登记外观而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对号百商旅公司主张享有***、***名下房产抵押权的观点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号百商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