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012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