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催字第00002号
申请人: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常群。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00005122889895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丹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延
审判员周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