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32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村(临沂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243991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锦泰家园社区***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ELBLN1H。
主要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