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2443991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升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460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升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