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2530号
申请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243991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升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460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海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升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626民初100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升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568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