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财保90号
申请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69992Q。
法定代表人:*长岭,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上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9564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提起仲裁,并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冻结保全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37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路支行(账号37×××81)、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81×××03)的银行存款213377元。
申请费1587元,由申请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