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585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丽城花园021幢0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6701945。
法定代表人:牟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阳,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956462。
法定代表人:潘忠港,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已减半),由日照市康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大鹏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