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9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69992Q。
法定代表人:韩长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颐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956462。
法定代表人:潘忠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日仲字第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2453.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191执84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