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94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