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310号
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住所地***叩官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T77DL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上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9564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机械租赁经营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