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商初字第1765号
原告:安丰满,居民。
被告:日照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迟吴公路南侧前官庄村段(鑫盛家具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卜现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庆伟,原系日照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紫钰花园5#、16#楼项目部办事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满诉被告日照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丰满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丰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安丰满负担。
审 判 长  厉建斌
审 判 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王兴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