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410号
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8层A**8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安达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5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安达公司申请称:1.依法撤销朝***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5号裁决书;2.案件申请费由***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朝***委未通知奥安达公司仲裁开庭时间,造成奥安达公司未能行使答辩的权利。二、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的是
2020年至2021年的工资,总额为 27 658元,金额超过了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故本案不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委裁决有误。综上,奥安达公司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认可奥安达公司的申请,本案不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经审查查明:***向朝***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4月1 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27 658元。朝***委于2022年6月6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5号裁决书,裁决:奥安达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27 658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询,奥安达公司主张朝***委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奥安达公司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一节,经查,仲裁裁决数额并未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奥安达公司所称本案不应为终局裁决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奥安达公司所称朝***委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一节,经审查朝***委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阳
审 判 员 **喆
审 判 员 楚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