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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411号 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8层A**8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安达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3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安达公司申请称:1.依法撤销朝***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3号裁决书;2.案件申请费由***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朝***委未通知奥安达公司仲裁开庭时间,造成奥安达公司公司未能行使答辩的权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认可奥安达公司的申请,本案不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经审查查明:***向朝***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24 321.3元。朝***委于2022年6月6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463号裁决书,裁决:奥安达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24 321.3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询,奥安达公司主张朝***委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朝***委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阳 审  判  员   **喆 审  判  员   楚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