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5民初3271号
原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北洋科技大厦10层10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分项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52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分项承包合同》。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相关费用,但是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开身份信息有误,原告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奥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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